6月13日
第一次庭审,彭宇妻子代其出庭答辩,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次庭审,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7月6日
第三次庭审,由于事发当日接出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但由于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
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但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10月初
南京市中院进行调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出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
二审开庭之前
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双方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发表相关言论。
--
FROM 114.2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