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段完全没有必要,且法理不通。可能被撞不能推出是被告撞的,被告扶人没去抓住肇事者,也不能推出被告是肇事者,人家不一定看到或者确认了肇事者。扶人本身也与做好事没有矛盾。选择送医也不必然是肇事证据。更重要的这一段不写,仅仅采信警方证词证物,也不影响判决做出,写这一段根本画蛇添足,不知道咋想的。
【 在 xibeigewu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判决书用一句话来否定了他见义勇为,用了百分之九十的篇幅来推论他撞了人啊。
: 矛盾么?
: 发自「今日水木 on Andr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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