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是否具有明显的性象征意义;
二、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三、猥亵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
五、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建议你稍微有点常识再扯。情节和部位没关系?难道有人趁你打盹抱了一下要判刑,另一个人趁你游泳伸进你衣服摸阴就只拘留,就因为你一个是在不知反抗状态就刑责,另一个你可以反抗状态就不会刑责?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否构成刑责取决于强制与否,不取决于猥亵的部位。搂抱是猥亵,强制搂抱是强制猥亵。“搂抱的尺度不构成刑责”本身是一句没意义的话,就像我说“抬起手的尺度不构成刑责”,但如果手里有把刀把人捅了,那就是故意伤害,如果抬手不巧撞在别人脸上,那就是打人拘留。一句疯言疯语,亏你当成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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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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