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就指出你贴的不是,我贴的才是。包括主体,客体,猥亵行为,强制行为。你缺乏常识,连什么是本罪构成要件都不知道。
同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贴的是“强制猥亵罪”的要件,这是第四遍贴了。明晃晃“强行亲吻、搂抱”,强行强行强行看不见吗?你这个病我看不了,另请高明吧。
: 发自「今日水木 on iPhone 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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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21.2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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