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包间路上是餐厅的走廊,人来人往,又不是私密空间,怎么不是当众?难道要在舞台上下面坐几百人才是当众?同事看到老张在对女性猥亵就够了,难道还需要看清楚具体动作?你的思维都不是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而是从人保护罪犯的角度。只要有证据证明强制猥亵真实发生,摸了哪里,有没有人看清楚,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影响量刑。当众和多次的从重情节,法庭都没考虑,第二天强奸未遂也没认定,已经是法外开恩了。让我判肯定五年起。
【 在 LucaToni 的大作中提到: 】
: 告诉的是回包间路上发生的事情,所以不是“当众”,同事也没有“看到”
--
FROM 115.17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