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9集)》陈玲、程刚故意伤害案[第567号]——父母为教育孩子而将孩子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
父母将3岁的女儿打死,分别被判有期徒刑4年和6年。法院的认定是“主观上,二被告人主要还是出于关爱而非嫌弃被害人,不具有为使被害人肉体上、精神上受到摧残和折磨而虐待被害人的故意。”、“二被告人责罚XX是为了促使XX学好知识,寓有教子之情,其犯罪行为包含有教子心切的成分,虽然客观上方法失当,下手过重,但主观上仍是为了孩子的教育和成长,只是操之过急,犯罪动机相对来讲仍具有善良的一面,反映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这样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还作为审判案例全国推广,还能说啥?
附出处:
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41291
http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14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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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okaym FROM 101.105.80.*
FROM 101.1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