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个但是就把这个租户优先权稀释得很弱了。
而且还没有提其它竞争者跟租户竞价的可能。
这种接近于无效法律。租期快到了完全可以等租户走了再卖了。
本身就跟物权,商法抵触了。。
【 在 koonen 的大作中提到: 】
: 看看民法726条明文规定
: 就是因为没有那么细的操作规定
: 因为每一项法律不可能把每一种具体情况都规定出来
: ...................
--
修改:half FROM 183.194.156.*
FROM 183.19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