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拍照一般不涉及隐私权问题。
如果是为了拍公共场所,不可避免的拍到了人,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如果专门拍特定的人,但只是自己收集欣赏的话,一般也不侵犯肖像权。
但是被拍的人感到不适,是可以提出要求让拍摄者删除的。这种情况一般要尊重被拍摄者的意愿。
【 在 kimkilyer 的大作中提到: 】
: 额,想了解一下,你说的隐私权是什么?民法典里面没有明确说过有隐私权,不过有细分的,在人格权里面,比如说姓名、肖像等,如果说肖像权的问题,也没有看到说未经同意拍摄属于侵犯肖像权啊。
: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制作、使用、公开,我仅仅拍摄了,不制作、使用、公开这个视频,是否侵犯了肖像权?
: ...................
--来自微微水木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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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elialow FROM 223.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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