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不少同时涉及这两个罪名,投向虚假标的或嫌疑人个人侵占了的,算集资诈骗,投向真实标的或在资金池内的,算非吸。
实际操作上,按非吸总额量刑,如果起诉前全部兑付,则集资诈骗不追究,大部分能判缓刑,主犯也判的很少。
大部分案件是无法全部兑付的,这就要认定到底多少属于非吸带来的损失,多少属于集资诈骗了,例如不少p2p的标的是城投,无法兑付不分也不会认定为集资诈骗,如果投向了老板的其他公司,那要看是不是真的是因为正常经营损失掉,这里就很复杂了,不少看似正常经营成本实际流向了关联公司,最后就是纯虚构的项目,很明显属于集资诈骗
【 在 lulu5821 的大作中提到: 】
: 1、非吸案理应不按犯罪所得定,按照吸收了多少金额定;集诈是按照未兑付金额定。
: 非吸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秩序,吸收存款行为完成后,犯罪行为就完成,如果按照犯罪所得定,不符合法益的保护。
: 至于嫌疑人非法所得有多少,可以成为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不应成为主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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