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分为多种,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有过于自信的过失,这是法律的解释。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该预见到,但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预见到,没有主观故意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可以预见到,但觉得以自己的能力可以避免,也没有主观故意犯罪的意图。
不过这个案子,我觉得挺扯的,基于普通人视角,跳车属于不可能预见到的情况,谁没事跳个车玩,还是高速行驶的车,这种情况下就不可能预见到(特殊情况除外,如跳车的本身具有不稳定的精神疾病或者已经有过跳车的经历抑或前面已经做出了跳车的动作,但没有跳,现在又做出了跳车的准备这类)。
这种事就是坑全家,父亲有了案底,以后孩子参军、考公甚至考部分大学都受影响,还好是缓刑,如果是实刑,老人孩子都可能饿死。
我个人恶意揣测,法官是按照检察院的建议进行量刑的,检察院是觉得有人死了,怎么也不能定义为意外,那就要有人来承担责任。
【 在 molly1227 的大作中提到: 】
: ”王强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
: 这是什么逻辑?
:
--
FROM 222.6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