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本案的过失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很强的关系。
所以我个人认为法官判案是有问题的。
最后,即使我认为有问题,也不影响这个案子的最终判罚。而且国内法官判案本身确实就有一定的不同,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导致的结果就不同,同时,法官学习水平的高低也会造成案件认知的不同。
随便说说好了,为什么超过一定金额的案件基层法院就不能审理,一审要到中院(各地对具体金额的认定不同,但大金额的一审都是中院),关于知识产权的案子也是基层不能审(个别地区除外),就是国家认为基层法官的能力达不到某项标准,所以才放到中院一审。
再举个例子:同样类似的案子,工厂A招工,工人B冒用自己亲戚C的身份入厂工作,结果B在工作时受伤,工伤,人社局对B认定了工伤,但认为参保的是C,因此不能为B进行工伤理赔,应该由A工厂进行赔付,案件的来龙去脉基本上一致,一个发生在江西,一个发生在浙江,浙江法院的判决是社保局败诉,认为实际承保的就是B,用了C的身份证不影响其投保效力,由社保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在江西的案子,则判了社保局胜诉,理由就是投保人与实际参保人不一致,企业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因此企业承担赔偿。
上面社保局的案子就是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不同,最终的判罚不同。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你觉得,本案的过失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很强的联系么?假如被害者自己以正常的方式行事,被告与其的争执能导致被害者死亡的后果么?货拉拉那个案子,控方是否证明了货拉拉司机的过失必然导致被害者跳车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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