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才是乱说,自己看看民法典,继承本来就是依法进行,法律规定的继承流程是,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所谓有遗嘱,是指存在合法有效遗嘱,这种遗嘱有两种,一是所有法定继承人(最高顺位)都无异议的遗嘱,二是虽存在异议,而由人民法庭裁决合法有效的遗嘱。是不是存在这样的遗嘱,关键不是看是不是有遗嘱本身,而是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继承公证,本身不具备裁决遗嘱合法有效的功能,只能反映所有继承人(最高顺位)都一致认可遗嘱安排(或认可自身所继承份额,包括放弃份额),这才是继承公证的功能。因此,如果没有这样的一致,继承公证就无法实现。
【在 arkeyk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就是乱说,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情况下生效,有遗嘱的时候,除了少量几种情况,你把遗产指定给任何人都可以
: :最关键是不管任何遗嘱,只要不是法定继承人都无异议,是不可能做继承公证的,也就是并不能直接实现继承。:有的公证处就是这么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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