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遗嘱人真是意思表示,这只是遗嘱合法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前面也说了,在此之外是遗嘱内容的合法性,在合法之外还有有效,存在多份遗嘱,之前的那些也合法,但只有最后一份才是有效的。你说的很不严密,最好不要产生误导。
其次,我说的法定继承人异议,是指实际执行遗嘱,而非遗嘱合法有效本身。我说的很清楚,不知道你为什么误解?
实际操作,一般主要是房产继承更名,这个很麻烦,你如果自己去搬一搬,就知道了。就算拿着遗嘱,最高顺位继承人范围要证明,这些人还得都认可自己分得的比例(或认可放弃)。如果其中有人不配合,都不用表达质疑反对等意见,只要不签字,或者不出现,直接过户,或者做继承公证,都是弄不成的。只能走诉讼渠道。我说的是这个意思。从来没有说被继承人态度可以否定遗嘱合法有效,不管质疑真实性,还是质疑合法性,都只是主观想法,不能影响客观。想推翻,靠的是拿出证据。
【 在 arkeyk 的大作中提到: 】
: 合法有效的遗嘱合法在反映当事人真实意图,公证也好鉴定也好都是为这么目的服务的。法定继承人有没有异议不影响遗嘱合法性。
: 退一步说,法定继承人的异议只能是“这份遗嘱是不是真实的”而不是“为什么没把我列道里面”
: :你才是乱说,自己看看民法典,继承本来就是依法进行,法律规定的继承流程是,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所谓有遗嘱,
: ...................
--
修改:Sabella FROM 222.131.241.*
FROM 222.13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