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跟新民法典关系不大。物权法早就实施了。使用权是有法律规定的。即便是没有,也不影响。
其次,现在这个协议并不是很清晰。明确的只是你父亲过世后的居住权安排。其所有权,我并未看到协议里说明。协议规定你后妈死后交由你处理,按说,应该最好的理解是当时你父亲和你后妈约定,你后妈死后由你继承。这样,虽然婚前财产界定的很清晰,可没有后续啊。代理出售权,不是委托公证也很难实施,而且委托人已死亡情况,会有争议(走的通,时后怕有人提出争议)。但是,依据公序良俗,这个协议的实质,当做遗产继承的依据,也就是当做遗嘱,是有案例的。
如果你父亲有遗嘱就好办了,有婚前财产协议,他的财产可以遗嘱给你继承,更名没问题,只是居住权。
【 在 OldLead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情补充:我爸的二婚对象无亲生子女,与前夫有一养女。一婚离婚时,让养女跟前夫说:把名下唯一一套房产过户给她,否则以后不养他。后来他前夫把唯一房产过户给她,现在老无所依,找她养女,养女不管。
: 我爸生病时,她不支付任何医疗和护工费用,不想照顾我爸,还跟我索要生活费,想转移他所有财产。我爸昏迷后第一时间把他的保险柜钥匙拿走,至今不知道她拿走了什么物品。想把我爸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她名下,未果,她把房子换锁。拿着我爸单位发的所有福利,拿着我爸的医保卡,把上面的余额刷得干干净净,给自己买吃的、营养品,什么药酒、三七、肾宝之类的。
: 所有治疗费用、护工费用都是我出,还要我给她生活费。我父亲去世后,她以费用没经过她为由,抚恤金要了将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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