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搞清楚共同受贿,是从受贿中获益的。
【 在 Syou 的大作中提到: 】
: 最高人民法院7月8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特定关系人、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受贿一案中,作为赵詹奇的情人汪沛英,2007年10月22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了“特定关系人”受贿罪罪名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成为中国特定关系人受贿案的第一人。然而,因为检察机关很难证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共同故意,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共同受贿案,此类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成功率很高。本文主要从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的几种情况,进而提出为遏制和打击腐败,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严格责任下的有特定关系人参与受贿罪推定证据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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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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