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某工程技术研究院所长兼书记刘某某,晚上十点多趁着妻子旅游,同事出差,跑到同事老婆家里,当天凌晨被同事发现,拨通企业即时通质问,他承认晚上去其家里与其妻子有感情联系,有录音和视频。根据该所长兼书记身边的同学、朋友和同事所说他也是一名惯犯,也是爱吃窝边草,总是骚扰很多同学的老婆,因为这些同学大部分在外地甚至国外工程项目上,几个同学为此跟他闹翻了,因为仗着同学在国外,没有实锤证据,他肆无忌惮,甚至跟同学叫嚣过,你有种去纪委告我,大部分同学因为名誉都吃个哑巴亏。这次有他去同学家单元门的视频,他无法抵赖亲口承认和同学妻子有感情联系(录音),但是这些证据到了组织上,说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发生性关系,没办法处理。那么请问柳州的梁局长是否可以根据这个案例,直接否认,狡辩自己在和蓝经理打嘴炮玩呢,是不是免受撤职处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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