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看看苏家律师吴敏、王嵩岭以前成功辩护过的案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以向税务机关举报为要挟,以某项目系其促成引进,其应该得到奖励为理由,向某公司索要5万元,后该公司支付给被告人张某2万元,在张某再次索要时,该公司报案,张某被抓获,后张某被以构成敲诈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
1、被告人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某公司与山西某公司的项目客观事实存在,张某索要的系自认为自己应该得到的招商引资奖励,而非无理由的强行索要。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明知其无权得到此奖励而企图强行占有。即使张某不应该得到奖励而索要,此也仅属认识错误,而无必然得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而敲诈的故意。
2、被告人张某不存在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首先,偷漏税的事实存在;
其次,其举报是一种合法行为;
再次,在上述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张某以此相威胁不属于敲诈;
最后,张某索要奖励的客观事实存在。
3、张某未侵犯公私财物
张某索要的理由存在,即使理由不成立,但也属事出有因。并非属于敲诈勒索罪中所定的公私财物权属确定,而本案中张某与某公司之间就是否应该给付奖励存在争议,其索要的该笔财物即不能必然得出属于公司也不必然得出属于个人。存在不确定状态。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客体的界定。
【 在 lushan5436 的大作中提到: 】
: re
: 都分不清罪名,还在胡搅
: 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这两个其实都是侵犯财产罪,区别在于量刑上。他还去引美国法律例子,美国也是判有罪,什么罪名我不清楚(不了解美国法律)。中国刑法是满足罪名罗列条件,那么罪名就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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