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不关键看对于什么来说。对于有错来说,关键就是获得后自刷,对于定性为偷窃,关键就是卡怎么到手的。而且行为的对象不是独立于行为的,是行为的一部分。行为错误是肯定的,但性质不是盗窃,不当得利,只有在拒不返还,不挽回损失的,会构成侵占罪,但如果不是,那就不会构成治安违法,只是民法领域侵权。因此,我觉得,所谓冤枉,错误,是这个含义,不是这么做没错,是定性错误。lz亲属可认为,这样有错,但不是偷窃,依据偷窃来处分不妥。
【 在 gregly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我表述有问题。我不是用饭卡类比信用卡。我是在说楼主亲戚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盗取饭卡,而是在于明知卡是别人的而使用,类比的是冒用信用卡情形的行为(拾得而盗用)而非对象。
: 楼主的想法是,虽然用饭卡了,但是饭卡不是偷的,所以被冤枉了。我的观点是,饭卡怎么来的不重要,重要的是后续使用,一点不冤枉。
: 另外,入罪肯定是否定的,盗窃有金额限制,上升不到刑事领域,甚至也够不上治安处罚。但是跟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我还搞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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