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
(三)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四)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http://flc.ouc.edu.cn/xsgz/2018/1114/c14754a226632/page.psp
【 在 aliciahou 的大作中提到: 】
: 村里一人用别人刀切西瓜时,不小心误伤了我家老人的手指,去医院时医生询问受伤原因 ,我家里人实话实说,医生说这种需要先报警。家人报警后警察做了调查,认定借刀方,切瓜方,我家里老人三方都有责任,医药费需共同协调出资。
: 医生说警方已经立案的话,医疗费不能走医保了。
: 请问是否已经立案的话,医疗费全部不能走医保?还是说我家老人作为伤者,自己承担的医药费部分可以走医保?
: ...................
--
修改:basil0907 FROM 112.81.163.*
FROM 112.8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