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二十条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曝光恶行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 在 tangcho 的大作中提到: 】
: 肖像权为一种人格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虽然小偷做了盗窃之事,但其仍然具有肖像权。当事人可以报警,警察可以发布通缉公告。但如果当事人私自散布他人照片,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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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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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微水木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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