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只是你的理解。于法无据。
这个问题确有人根据我国传统与一般社会成员认知,表示过异议。这是立法本意维度的法学争论。有学者就认为,法定继承第一顺位有违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从古至今,人们的普遍观念和意愿是将身后财产保留在家庭内部,造福子孙后代。将父母设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不仅降低了配偶与子女获得遗产的比例,而且父母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遗产还将成为父母遗产的一部分,待父母去世后被父母的其他子女、父母甚至兄弟姐妹,即原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叔姨舅等旁系血亲继承,导致原被继承人的财产被稀释、流落到家庭外部,这显然彻底违背了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
将父母与配偶和子女共同置于法定继承第一顺位,既非我国传统,也不是世界各国的普遍性规定。
传统方面,财产继承在古代社会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宗祧继承的补充,古代财产制度与今天并不相同,极少有纯粹的个人财产,而多为家庭共同财产,由整个家庭甚至家族的男性家长掌握,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会出现我们今天所理解的“继承”现象,而更多是“分家”或者“分家产”。在财产继承方面,自汉始,不分长幼嫡庶,诸子均分,尽管历朝规定皆有差别,女子始终不享有与男子同等的继承权,这是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同时,古代立法还规定了孙辈的代父继承以及寡妻的代夫继承两种代位继承的形式,具有相当的进步性。综观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继承主体皆为子辈或孙辈的卑亲属,而无将父母列入继承人之规定与情形。其一是由于大家庭生活下的财产传承只能自上至下,如无分家(分家后,已经是两家,卑血亲是另一家,除非绝户,家产自然不会往外传承),“家长”或长辈过世前子女基本不得享有个人财产,也就不会发生子女先过世,父母需要继承的情形,其二,继承制度本身也是宗法礼仪的重要体现,是由尊到卑,由长到幼的传承,极其重视伦理辈分,过继子女尚需“昭穆伦序不失”,更不可能由父母继承子女的遗产。
近代方面,“中华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对于我国传统的法定继承制度进行了修订,包括财产继承不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承认男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等,同时扩大了被继承人的范围,将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也列入了继承的范围,但是将之分别列于第二和第四继承顺位,位于配偶和直系血亲卑亲属之后。其基本原理仍然是由卑亲属继承尊亲属遗产,但出于平等原则以及保障遗产的顺利流通等考量,将尊亲属也列入后续顺位的遗产继承之列。
新中国的继承法及民法典却将父母置于了与配偶和子女并列的第一继承顺位。第一顺序位内容,1985年10月起至今从未变化。究其原因,是部分源自对于苏联民法的借鉴,且法定顺位划分依据是亲缘关系的远近。(爹妈和媳妇儿女一样亲不是?)父母、配偶及子女都是与被继承人亲缘关系最近者,故而将其均置于第一顺位。因此,以继承来强化赡养是对于继承与赡养概念的误读与混淆。
当然,对于年纪较大的丧子(女)父母,其往往已不具有足够的劳动条件,加之立法时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其个人的养老生活将很难得到保障。继承法将父母置于与配偶、子女相同的第一顺位,也起到了使其能够继承一部分子女遗产,可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客观作用。
【 在 huhho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以才有把父母列为第一顺位继承,
: 因为可以用继承来反击后续丧失赡养义务的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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