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完全不同意。主要这个词没有根据。新中国婚姻法,第一条就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就规定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这很说明问题。婚姻制度并非跟财产无关,但远非最主要考量,总则反而做出排除财产妨碍的规定。最重要的法益是是保护本人意愿排除任何其他人干涉。这是法律总则后的首要强调,排在第三条,因而这才是新中国国家意志对于婚姻范围最首要的保护对象。至于财产,甚至在结婚条件种都没有体现,是私有制社会必然涉及的内容,只是在第十条中规定了夫妻间平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继承遗产是第十二条。这在双方婚姻权利义务中最后才规定。
你的看法可以保留,但跟新中国关系不大。也许将来,国外,可能有更接近的实际情况。
【 在 byronichero 的大作中提到: 】
: 婚姻制度就是一个主要保护财产的契约,
: 你是完全不同意这点,对吧?
: 那我们没有讨论的基础了,我所有的看法都基于婚姻就是为了保护和继承财产展开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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