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真是病得不轻。
请问我哪句说姓“党”违反公序良俗了?
你从哪儿冒出来的这种想法?反贼
【 在 Sabella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盲,第一个规定子女姓氏的法条,是1980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民法通则在其之后。且,可以不是必须,公民可以随父姓或者母姓,不是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缩减限制了公民姓氏选择权利,措辞改为“应当”,“应当”一词出现在法律中就是“必须”含义,虽然在前面加上“原则上”措辞,且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该立法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因此,哪个法庭敢判姓“党”违反公序良俗,不正当?你敢说搁现在不行?
: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
--来自微微水木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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