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思路不对啊,不光是女权会喷你,就是正常的男的看着也会觉得不太舒服。
虽说彩礼这个不是很好事物,特别是对男性而言。但是也能说付了彩礼,女性就应该怎样。
大同这个案件的核心 更应该是女性是否拥有可以事后撤回所谓的性同意的权利。
这个在我看来是不光是违背公序良俗,就是法律上也是不符合合约精神吧
商业上,合同变更也需要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单方面违约是承担赔偿责任。
哪能一方面说撤销就撤销,而且还是已经发生关系了,再撤销,这不纯属扯淡吗?
【 在 timehead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不能不考虑公序良俗,当公序良俗和法律出现矛盾时,法律应该做的是灵活调整以保护公序良俗。
: 从公序良俗上说,只要过了双方协商好的一定的彩礼,并且就后续费用书面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男女双方睡一起很正常,这是男方享有的权利。男方已经尽了自己的责任,就该享有相应的权利。
: 大同订婚QJ案,订婚宴上男方给了10万彩礼和金戒指,并立字据承诺结婚一年后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的情况下,男方要求发生关系女方没有特殊理由是不能拒绝的,即使女方不愿意。也就说这钱只要在女方知道且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反对收的情况,再不愿意也得躺下把腿分开。别说是发生关系了, 男方要求公开同居女方都得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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