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了,你才是法盲
正是按照你的逻辑而不是我的,这条应该废除。按照你说的,它没有存在的意义啊,你不是一直在掰掰用特殊法就好了,还反复阴阳怪气的讥讽对这一条款的使用,你的意思不就是这条根本不应该被用上,那这条款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呢?按你所说那就没有了啊。那么为什么不废除——为什么问到问题实质,你就怂了呢?!都怂到前言不搭后语了,你怕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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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qingchengjix 的大作中提到: 】
: 为啥要废除?法盲吗。真逗,不愿意和法盲讨论了。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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