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一下现有婚姻法
彩礼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返还(不一定是全部返还)
1,没有领证
2,领证了没有同居
3,出彩礼的一方确有经济困难
法院判的没毛病
咱们立法就支持这么判
真正的问题是
如果有人用这个骗钱
公安会不会按诈骗立案
比如我之前举出南通的一系列案件
都是几十万彩礼
结婚几天女方就提出离婚
然后男方彩礼损失一半
还有唐山的案子
婚介所安排两个人见面
两人发生关系
女方立刻反悔要求男方给五万损失费
男方不给就被女方告强奸
然后抓起来坐牢
大同的案子是这两个案子的结合体
男方有保护意识
要求主要彩礼(半套房子)在婚后半年兑现
两人订婚,发生关系
女方要求立刻兑现彩礼
摆明了想婚后马上离婚,拿走彩礼
不想等半年
男方不同意
就被告强奸抓起来
所有的这些案子都有诈骗或者敲诈的影子
目前全国没有一起类似的案件追究女方责任
公检法拉偏架
才是最大的问题
【 在 mbug007 的大作中提到: 】
: 调解是法官主持下的调解。
: 你怕是对这个调解有什么误解?
: 正常的逻辑是,以婚姻关系为对价的金钱交易关系自开始无效,不当得利返还。这钱又不是女方还,是她父母还,只要这么判了,卖女儿的现象就会基本绝迹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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