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话,不久前修了消防条例,11.1生效: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下列地点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一)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轿厢;
(二)用于居住、办公等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放置、充电的其他地点。
【 在 winder9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曾经因为这件事和邻居在群里争论过,我说没有法律依据,他们居然拿出消防法说事,我就问哪一条规定了,最后还有人给我搞人身威胁,说看见我就揍我。没有依据就是没有依据。我们小区有些道德b不让我们放家里充电,小区调查装充电桩还反对,还恬不知耻的在群里说,就一定要骑电动车吗?开车打车不行吗?最后我无奈的退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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