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在 xiaoxiaomimi 的大作中提到: 】
: 昨天遇到有人提着电动车锂电池出入楼道,告知社区民J。
: 今天又遇到这人提电瓶上下楼,结果民J答复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处罚,只能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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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小电瓶上楼的事,只能就此罢休吗?
: 网上查的条文,只说了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充电,那室内充就不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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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自「今日水木 on 22041211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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