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的没毛病,既然当时有异议就能推迟加装,说明当时政策就允许这样。现在业主去告人家阻挠导致延期造成利益受损,也告不赢。
除非装电梯的时候已经明确约定,现在不同意等于放弃以后使用电梯的权利,或者使用费用另行商议,由首次同意的业主共同决定。
现在这个判的不仅法律没毛病,也没妨害道德。其他业主买房时也没谁承诺必装电梯吧,加装属于额外受益,不是基本权益。
所受的伤害只有感情,但是这个连主张精神损失费都没可能。因为郭某的行为都属正当。除非他反对时采用了非常规手段。
当然了,现在生活艰辛,普通人过得太逼仄,好事被搅了当然不爽。但是也只能心里讨厌一下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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