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属性上多部电梯和1部电梯没本质区别。
接手买房的新业主不属于本案需要考虑的范畴,也是一码归一码。
这个案件里就不存在“这部电梯不是完全专属于前期筹资的个别业主”的情况,而是属于全体出资业主,也只能属于全体出资业主。也肯定不能属于没有出资的业主。
【 在 marsteel 的大作中提到: 】
: 如果这个楼可以装多套电梯,可以不让这个老人上车。 但一个楼只能加装一部电梯,也就是这部电梯不是完全专属于前期筹资的个别业主,而是附着在整个楼的。所以没有理由拒绝后面业主上车。 换个角度, 当初没有筹资的业主如果卖房,接手买房的新业主如何使用这部电梯?因为前业主反对,后面买房的新业主要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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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213.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