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我说过,来这掰扯具体的法律条款格局就小了,但看来我还真高估现在水木网友的法律水平了。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九十八条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按照民法典
1、显然32户满户数和面积要求不难,所以他们是有权“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管理规定违法,就应该得到保护。
2、32户有没有侵犯老人的合法权益?加装的电梯侵犯了老人的公摊公共空间的合法权益。
3、加装电梯违法了么?取得相关部门审批以及验收合格之后,不违法。
(侵权和不违法能同时成立是不是超出某些人的认知了?呵呵)
4、加装的电梯属不属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两说。
a、如果承认加装的电梯属于建筑物附属设施,看80条,属于“有明确约定按约定的”,约定里明确老人没有电梯的相关权利。
所以“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某与其他业主对电梯享有使用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成立!不成立!不成立!
b、如果承认加装的电梯只是特种设备,不是建筑物附属设施,只是90条里提及的“共有物”。
那么“所以“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电梯在使用属性上系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不成立!不成立!不成立!
所以“荔湾区人民法院”,呵呵。
5、老人有没有使用电梯的权利?没有。电梯并不是公摊公共空间的自然衍生品,也就是说公共空间空在那不会凭空出现一部电梯。而是由出资人集资建设的特种设施,也就是说其产权只能也必须属于出资人,而不是你以为的“所有公共空间的产权人”。对应的相关权益也只属于出资人。
6、老人有没有权利补交?根据住建部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有,但住建部的规定以及司法解释都违背了民法典前述条款。可能有人会说,小区群众的自治组织也有资格和住建部和最高法叫板?是不是活腻了?这就是民法典赋能,这个权利大得很。所以老人在其它住户未许可的情形下是没有补交资格的。另外,群众自治组织作为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一环,要是某些部门被贴上破坏基层民主建设的标签……是不是够喝一壶的了。
关于这一点,关键在于底78条:32户居民做出的决定侵害老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老人能举证加装时候去出资却被32户居民拒绝,那么32户侵权,老人可以申请法院让其补交。
但如果是老人自己当时不愿意出资,那就是老人自己放弃权利,32户不存在侵权行为。法院就应该支持32户之间出资的约定以及32户和老人不出资的约定,以及出资和不出资所对应的权利。也就是说,老人现在要求补交款项实质是一种违约行为。
7、老人有什么权利对抗32户居民?可以以公摊空间(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被侵犯向法院主张拆除电梯或者补偿。
8、老人把房子卖了,新来的住户有没有权利使用电梯?需电梯所有者同意、谁是电梯所有者和管理者,前面说得不够清楚么?(这个问题就有点类似老业主欠了大笔的物业费,新业主要不要承担,新业主很委屈的说这些物业费是在我来之前发生的……有用么?)
看回帖,水木好多网友和记者一样,以为“剥夺老人电梯使用权”是因为“老人投反对票”,实在是法盲行为。实际上电梯使用权来自出资加装电梯,老人没有出资,其对电梯的使用权从一开始就不曾有过,更谈不上“剥夺”。这一点法院倒是很门清的让他补交款项,比一众水木网友的法律水平还是强那么一丢丢。
再次说明一下,投反对票是住户合法的权利,电梯使用权不取决于投票方向而是取决于出资情况。所以,投反对票,但出资加装,依然是可以有电梯使用权的。同理,支持加装但不出资的,也是没有电梯使用权的。电梯的使用权来自于出资,来自出资,来自出资!
法院判决带来的恶果:加剧社会的撕裂,激化了矛盾,无论哪一方都很难。
a、支持加装电梯的会变得难,因为反对者在加装之前可以尽情闹腾来阻碍,又可在加装之后来闹申请各种权利。
b、不支持加装电梯的会被各种针对,官司缠身不说,最后小区房价都会受影响,导致卖房都买不出好价格,资产严重受损。
【 在 PrimeTime 的大作中提到: 】
: 电梯是附属在公共空间的,本质上应该所有公共空间的产权人都有一票否决权的
: 但是国家为了解决效率问题,做出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安排
: 那就要按照现代民主的思路来处理少数人的权益,这个在逻辑上才能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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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Firemen FROM 213.16.81.*
FROM 213.1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