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医疗误诊的证据1、医院拒绝化验的证据
拒绝网络远程诊断的结果;
没有化验就排除
不知何处化验做伪证
受害人家属自行化验
2、负责医生曾经怀疑铊中毒的证据
病历中有记载
电视报道医生对着镜头说
3、负责医生曾经诊治同单位铊中毒的证据
来源网络和受害人单位人员陈述
同单位文革期间有人铊中毒死亡,当时的医生与受害人是同一个医生,从而证明以下几点:
医生应当有诊断铊中毒经验
医生从那个病例的确诊应当知道在哪里化验确诊
医生应当知道受害人单位有铊这种毒物
4、同单位铊中毒人员的确诊问题
证明医生知道如何确诊铊中毒
人员中毒为责任事故,没有确诊的充足证据不能定案服众,也是不能公开的
5、铊中毒的症状典型
疑难杂症不见病人无法诊断,不会仅仅凭着网络上的陈述和二张照片就有那么多的邮件确定或怀疑为铊中毒。
6、医院的反常医疗问题
连续不断的八次全身换血,用尽地区存血,不是非常必要不会进行;
为何在无法确诊的情况下不做试验性治疗?
有明知她身内有毒物的可能!
7、怠于寻找特效药问题
确诊后不马上用特效药治疗
以放假为由让病人家属找药
特效药是普通的化工染料和绘画颜料
有故意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嫌疑
8、法医鉴定报告
证明医院有责任
用词暧昧有进一步问题的可能
9、犯罪嫌疑人家庭与医院的联系
犯罪嫌疑人母亲是有实力的医生
犯罪嫌疑人的父亲做医疗设备,而且正是受害人所在科室的医疗设备
犯罪嫌疑人蹊跷的带父亲看望受害人
10、 所证明的事实
先总结一下:
一、 协和声称依靠清华证明排除铊中毒,但是在朱令与协和的诉讼过程中,没有清华的证明在法庭出现和病历中记载,在庭审和医疗鉴定时协和称是依据朱令自述;
二、 协和在诉讼中不断的伪证:
1、 伪造陈教授单位某人的证据,该人证当时在国外;
2、 伪造海军总医院不能检测铊证据,事实上朱令康复在该医院检测铊,在法庭上提供了化验报告;
3、 病历的不正常涂改,现在拒绝提供全部病历;
4、 改口在法庭再审时说没有排除铊中毒,但是没有排除不能确诊却不进行实验性治疗;
三、 坚决拒绝一切对于铊中毒的怀疑;
四、 拒绝进行铊中毒的化验;
五、 拒绝为朱令家属化验铊提供样品;
六、 对于朱令家属的化验结果表示怀疑;
七、 拒绝使用特效药普鲁士蓝进行治疗若干天,坚持使用自己的解毒方案;
八、 普鲁士蓝全部由朱令父亲自行获取,自行购买,协和以医生休息为由没有提供任何帮助;
九、 输血没有合法的手续造成朱令丙肝;
十、 治疗过铊中毒的主治医生李舜伟称铊中毒为轻金属中毒;(铊是重金属)
十一、 协和的费用明细和药品清单一直没有提供;
十二、 清华大学曾经出现过铊中毒病人;该病人如何确诊的?朱令的协和医生就是该病人医生,应当明确知道清华铊的存在;
十三、 朱令父母询问过清华化验铊的能力时清华闪烁其词。
参考实事:
一、 由参加会诊的医生说他们参加会诊时协和非常明确地排除了铊中毒的可能;
二、 医生断言朱令救活了也是植物人;但朱令苏醒了,想一下让朱令死,朱令不能苏醒指认嫌疑人,对于嫌疑人是多么重要的事情?!
医院存在医疗责任,前期有医生故意掩盖中毒症状的嫌疑,后期有故意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嫌疑
九、 受害人单位的问题1、没有铊接触史的问题
没有如实陈述有铊的事实,在历史上的铊中毒案件也是由于实验室的污染所致,当时有逃避责任放任中毒发展不顾受害人死活的嫌疑。
2、证据和现场保护的问题
故意没有保护现场,委托保管的证据又再次丢失,单位相关部门有渎职的责任。
3、有能力进行铊中毒化验
该单位是国内最权威的化学物质检测分析的科研机构之一,分析铊含量所使用的方法只是受害人所在专业的技术,实现该技术高年级的学生就能够完成。那么在受害人被怀疑为铊中毒时候为什么不来检测化验。
4、妨害司法的问题
在司法调查时没有如实提供存在铊的情况,直到公安人员出具该单位购买铊的发票证据时才承认,延误了破案时机;
以行政能力限制单位人员提供证据,所有调查、采访要通过专门机构并且内容需要单位审定。
5、有识别铊中毒的知识
发生当年铊中毒事件后经过铊中毒专门培训;
做相关毒物试验必须了解该毒物的中毒症状和急救方法;
给受害人的所有同学做过铊中毒的培训;
存在已经知道受害人为铊中毒并且特意掩盖的嫌疑
6、实验室制备特效药的能力
对于特效药普鲁士蓝有实验室制备的能力。
有能力却不对受害人进行有效帮助有问题
7、所证明的问题
在没有确认犯罪时,有为了掩盖责任提供假证不确诊,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动机和嫌疑;在明确犯罪后又有为了掩盖责任和私利放纵罪犯毁灭证据的嫌疑。
十、 重要疑点的分析1、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招供
如果招供按照如此的证据情况肯定能够定罪;
对于一线警察的审问如果已经招供很难脱罪;
如果高层确定犯罪嫌疑人冤枉,肯定要追拿真凶,并且不惜找出替罪羊为嫌疑人脱罪。
但办案警官暧昧的说法给人联想。
2、为什么没有找替罪羊
能够有条件犯罪成为替罪羊的人物有限
成为替罪羊的人物很可能能够提供对于犯罪嫌疑人不利的有力证据
替罪羊可能也是共犯
3、是否有共同犯罪情况存在
多次投毒准确无误,没有误服不容易;
室友的不正常表现;
为什么没有成为替罪羊
十一、对于投毒案件证据要求的讨论1、投毒案件在没有口供下什么样的证据能够充分
网络上本人对此早有关于此的论述
2、证据效力的比较和证据规则
网络上本人早有关于此的论述
见《作为朱令律师当年在网络的主要发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3k.html3、本案证据的关联和互相印证
犯罪动机存在
投毒条件具备
唯一能够合法取得毒药
个人表现异常
足够干预司法
唯一能够有条件的人
以上证据同时指向一个人!
4、相关案例比较
我们要注意到的就是在很多相关案例证据远远不足,根本没有朱令案这样充分的证据就定案了,在国外就是陪审团心证,在中国实证体系则定案是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杀人嫌疑人会主动承认吗?这是需要非常手段的,如果要大家都知道的案例,上海是一个案例,没有公安的强力审讯,上海案件的证据远不足,比朱令案少多了,主要是要通过口供来定罪的,但朱令案对于嫌疑人只讯问了8小时,远远不是惯例。
还有一个重要的案例就是Gu开来的案件,那个投毒不依靠口供是不能排除自杀的,而且现场全无,只有证据证明的是被中毒死亡,虽然与鹁鸪相关,但是是否是她投毒却不直接,完全可以是受到压力自杀的,这些案件都能够证据确凿成为铁案,为什么朱令案件的证据就变得不足了呢?对于证据的充足性显然是施行了双重标准。
我们讲真理是相对的,按照绝对证据要求破案是几乎没有可能的,这个相对性在西方是依靠心证来解决的,中国是依靠口供来解决的,如果按照绝对真理的标准,咱们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某人在众目睽睽下杀人,有100个目击证人,也存在着100个人都认错人的概率,但你能够因为100个人目击可能看错的理论性的概率,否定100人证实的杀人犯有罪,给铊疑罪从无吗?……【 在 bullking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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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司法受到影响的证据: 1、等待新法有利嫌疑人的条款实施才传讯嫌疑人
: 案件拖到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才传讯,让嫌疑人享受了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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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65.22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