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律怎么看,我觉得两者不一样。
前者是只有口供,其他都没有。
而孙这个不一样,孙这个整个全部的证据链都指向她的。
就国内这几起投毒案例,都是身边人干的,而且还是单次投毒,只有身边的人才能日常接触到她的日用品才能精准投毒,投毒人想的不可能是我要投个毒90%以上概率毒到受害人就好,投毒这行为就决定了投毒人得有一百分把握才会实施投毒。朱令这个还是多次投毒,更是进一步限定了。如果离朱令比较远,就无法试试投毒这种行为,可能会选其他害她的方式。
而且咱就是说投毒非得投铊么?非得跑实验室偷铊?都不一定能找到铊的位置,更别提偷出来了。偷出来了还得成功宿舍投毒,这概率太低了,你要是恨一个人恨到这种地步还会这么千辛万苦去实施?
一个人仇恨一个人,想要害她,肯定是选她觉得方便易行的途径,这才是正常的思路,能够害到人是目的,最简单易行不易发现才是首选途径。孙所在的课题组是唯一使用铊盐的,除了课题组的人,其他人估计都未必知道铊盐的存在。这个途径只适用于孙。孙能接触到,所以想到了利用铊投毒的可能性。对其他人用铊投毒太艰难了。
至于铊的管理,孙的哥哥能成功进到实验室拿到铊,不代表别人也可以,这不正是证明了孙把成功拿到铊的经验告诉了哥哥么。不然他如何能拿得到。让一个陌生人去一个陌生的实验室偷铊试试能不能偷到。
而且出事后宿舍失窃,销毁证据更是验证了这些,如果朱令个人物品没问题的话,没必要冒着风险去宿舍偷东西吧?
我比较认同其实证据也是充分的,但迫于孙家的背景,只能这么结案了。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对呀
: 你看按西站白骨案的标准,也是只有口供没有直接物证,该起诉就起诉了
: 对sun,连起诉都做不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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