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是宿舍失窃。丢了杯子等几样东西。可能剩余的东西没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受害方说丢的东西很重要,可能是证据。但后来其中的杯子找回来了,应该也没发现啥有价值的线索。
这次是很蹊跷,可能是学校和公安失责了。
第二次,公安局把一堆受害人的物品拿回去调查。应该是没发现线索,还给清华了。(可能过了几年?)受害方去找时发现不见了。
说实话,我要是清华的老师,我也会觉得委屈。那堆东西公安局查验过了,没发现线索;受害人也没提过要查验里面的什么东西;也没明确说学校有保管的义务。东西丢了你大做文章,那早干嘛去了。
总之没证据法,没准绳,谁也说服不了对方。
【 在 taokongle 的大作中提到: 】
: 准确的说,证据不是灭失,是被偷了,立案后被偷了
: 发自「快看水母 于 M2011K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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