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上有个问题,急诊病历原则上患者保管,但是我爸这个事情实际情况是从进医院到去世那段时间都没有亲人在旁边,我爸昏迷也没法带走,实际上应该是B医院保管急诊病历,而B医院发生的急诊病历又应该与B医院的住院病历衔接,这个法律上认可B医院应对急诊病历保管15年的时限,再衔接到住院这样病历应保存不少于30年(即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合到一起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如S医院涉及B医院的部分都保存下来了)这样的主张吗?
【 在 abb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法典第七编第六章都是谈医疗纠纷的
: 实际上你不必特别担心,医疗纠纷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医疗纠纷中医院拒不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 后面这两个是对封存病历的一些介绍
: ...................
--
修改:PPLLAA FROM 124.207.233.*
FROM 124.207.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