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男子入境后被查存在中国和加拿大双重国籍,有关部门对其按照取消中国的国籍处理,当地派出所对其户口进行了注销,引发男子不满,提起了行政诉讼。
陆某前些年经商赚了不少钱,为了能让儿子接受到他认为更好的教育,便在2年前带着儿子去了加拿大学习,陆某随之也加入到了加拿大籍。
2年后当陆某回合肥打算处理些事务时,未曾想刚一入境就被出入境管理机关发现其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随后将陆某按照自动取消中国的国籍进行了处理,将其中国护照收缴,并将情况通知了陆某户籍所在地。
更惨的是,按照当地的户籍管理政策,当地的派出所以陆某已不具备中国公民身份为由注销了其户口及身份证信息。
此举令陆某严重不满,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立刻到法院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主要诉求有以下两点:
一是中国只是不承认双重国籍,跟注销居民户口和身份证并无直接关系,而且自己还是合肥的常驻人口,注销户口和身份证导致他在国内举步维艰,社保、医保、银行卡、房产证以及公司法人身份均是通过身份证和户口本办理的。
派出所简单粗暴的注销证件信息后,给其日后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要求派出所撤销注销户口本和身份证信息的决定,恢复原状。
二是派出所在办理销户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派出所虽然给其发送了告知书,要求其15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所办理销户手续,但其本人未到场签署任何文件,户口就被注销了,属于程序违法。
做出销户决定的派出所工作人员针对陆某的问题进行了答复:
关于第一个问题,做出销户决定是按照海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的,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所以,基于以上政策方面的规定,陆先生的情况属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而全国户籍管理是依附于中国公民这个身份的,由于陆先生当前以不具备中国公民身份,故此做出销户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妥之处。
关于第二个问题,派出所已经按照程序规定对陆先生下达了销户的告知书,并且确认陆先生已经收到了该告知书。
告知书的内容包括了做出销户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并明确要求15日内到我所携带相关证件进行办理。
在落款处也告知了陆先生如果15日期限届满时,陆先生不主动到所办理注销手续,派出所将直接强制进行注销,所以,在充分告知陆先生相关规定并且陆先生也了解的情况下,派出所在程序上并无任何过错,属于合理行政。
法院经过审理,采信了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说辞,认定派出所的行政行为合法合规,因此驳回了陆某的诉讼请求。
【 在 ssava 的大作中提到: 】
: 杀人违法,要偿命;偷东西违法,要判刑。
: 就是你骑自行车闯红灯,都要罚20。
: 双重国籍,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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