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观点我是完全赞同的。
国家的法律是为国家和人民服务的。不是供某个职业群体教条主义咬文嚼字的。法律是有立场的,立场首先就是正义。正义就是要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
【 在 ihik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劳荣枝案是个分水岭,一个将影响中国法治建设发展方向的分水岭。我们搞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究竟要依靠谁,为了谁?是要依靠像吴丹红、熊达这样的律师,还是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是为了让吴丹红、熊达这样的律师满意,还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如果能搞清楚这个根本问题,那劳荣枝案应该如何处理,就不是问题。
: 律师制度是从西方引进的,本来就带有资产阶级法权思想的烙印。一些律师的言行更是放大和加深了这一烙印,完全背离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反感。最近浙江发生了锤击律师案,可网络上一边倒地支持打人者,而对挨打的律师,几乎无人同情。这并不是因为网民们认为打人有理,而是公众更加憎恨律师这个职业群体。而律师的形象滑落到这个地步,吴丹红、熊达之流,是罪魁祸首,早已受到广大网民的严厉批判和谴责。
: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定团结,而不是为了让某些律师玩弄文字游戏。司法审判的本质不是为了迎合某种理论,符合某种逻辑,而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让人民群众信赖国家法律,拥护国家政权。这应该是我们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宗旨。律师制度有必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进行改造。希望劳荣枝案的审判,就是这一改造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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