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慢慢笑吧,我看你是完全笑不出来,多看一眼就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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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好笑,这是90年代中期的案例,三十年来多有争议。我国也不是判例法,最高法也只敢放到典型案例里暗示倾向,别说该刑法,连个司法解释都不敢出。这个案例法律说理可以说根本不存在,这是法官自己伦理代替法理,自由裁量也没谁了。不是么?性生活义务,婚姻代表姓交同意,是民法里有还是刑法里有。当年没民法,婚姻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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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只代表一些人对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习以为常,漠视婚内强奸实质上侵害了妻子的性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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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提出,家庭暴力,包括性暴力,也就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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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法律条文看,《刑法》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才是强奸罪构成的关键要素。对于婚内强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理上没有构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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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涉及民刑交叉。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刑法》都没有对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给以明确的规定。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各地公安机关对婚内强奸是否应该立案、人民法院对婚内强奸是否应该受理、如何定性等问题都莫衷一是,做法也是千差万别。这样的混乱局面与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公平性无疑是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编纂的《刑事审判参考》在1999年第3辑和2000年第2辑刊载了两个婚内强奸案例。从案情和审判结果看,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采用以婚姻状态(是否存续)作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处置思路,原则上不认定(强奸罪)为原则,以认定为例外。
: 法理上构成,原则上一般不认定,这才是问题的全部,我也都说过。法盲拿个三十年前判例打了谁的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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