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协议是打印的
加房本的协议是手写的
所以,加房本明显不是事先约定,而是在财力协议签订后,订婚环节现场加码的
人都办订婚宴了,谁也丢不起人
qj罪成立,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同时成立
仙人跳同样可以满足qj的一切要素,即“未征得女方同意,发生关系”只要未征得女方同意,女方都可以说是违背女方意志的
但是,仙人跳就是zp!男方也就是按pc处理。没听说过哪个案子同时判了诈p+QJ的。
只不过,这个打着订婚的彩礼包装而已
而且,订婚宴,多数情况下,男方是被灌酒的。酒后人的自制力本身就差,抓人的时候,力气也大。如果未婚妻在电梯里对搂抱动作还不加以抵触,随着进了双人床的婚房。。。
另外,男方之前就在微信里说:“还有三天订婚,你的大姨妈应该也走干净了”
说明当时已经有大姨妈,订婚当天,大姨妈至少已经走了三天(如果发这条短信时,大姨妈已经两天,那么订婚就是大姨妈后五天),这个时间也整好是安全期
男方的这句话,有非常明显发生x行为的意图,女方肯定应该明白
如果女方在收到短信后的3天时间内,对这句话都没有明确回复拒绝,再拿之前曾经说过结婚前不想发生x行为说事,就是在找托词了。
只能依据收到这个短信之后,是否重新明确表示过拒绝x行为,作为审理依据。
审判长的答记者问拿这个(发生默许前,曾经的拒绝性表态),以及事后发生的反抗行为作为及造成的伤害断案依据,显然欠缺说服力。只能说明缺少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另外,如果一个女的拒绝发生婚前x行为,男的对女性生理期掌握的不会精确到天
如果没有同居,女方正常是羞于说的,特别是一个还拒绝婚前性行为的女的
这种情况下,男人靠观察,只能知道你在生理期,但究竟是刚来,还是1天、2天,一般是没把握的
两个人在恋爱期,没有过欲擒故纵、欲走还留,男人主动拿大姨妈说事,正常女人的反应都是“臭不要脸!”
只能说,这都不算套路,以后仙人跳也不用立诈p了
【 在 dingo2003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和qj犯罪有关系吗?
: 财物可以不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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