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代表大众。什么婚姻对象甚至根本不是什么法律用语。关键是女方是否表示了不同意,和达到足以推定嫌疑人明知。根本不是什么有无权利表达不同意问题。根本也不存在所谓订婚之类就是默认性同意,需要撤回,甚至配偶间也无此规定。不要胡扯。
【 在 randomh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扯淡么
: 现在大众不服的点就在于婚姻对象的x同意和x撤回上,虽然订婚不是结婚,但不是上司与下属,销售与采购,老师与学生,是平等的关系,而一审难以服众就是因为在婚姻话语之下男女x关系依然不对等
: 甭废话了,等二审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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