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这个法规层面不建议互认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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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医发〔2022〕6号
【 在 Missing7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说的也有道理,毕竟手术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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