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如何有点Mean,一点小错上纲上线的,可以先上管理手段,不管用的惯犯才需要这样。
这食堂老板是有编制的吧,我们之前研究所的食堂大师傅就是有编制的,有个学生大概不知道规则既拿了酸奶又拿了水果。
那大师傅就大呼小叫地叫正在同层吃饭的研究生处处长名字,让他来管管学生,就很无语,明明可以直接跟学生说二选一,不能两个都拿,非要像抓住什么尾巴,“可给我逮住了”一样的
或者有什么明文规定:罚款之类的
上行政手段实在感觉好奇怪,这不就是民事行为么?搞得像没边儿的无限责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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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indalcw FROM 119.7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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