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这不就是两次审的差别点么,我感觉就是针对的最后的那一条究竟应不应该保留,所以我才说关键还是权利究竟是给谁的。其实一审理解为孙女,二审理解为儿子。这东西涉及法条理解,我们毕竟不是专业人士,很难真弄明白。
【 在 aWatermelon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那个回复的意思是针对他说的,钱给了儿媳妇相当于给了后爸。当然不是啊,养孩子肯定是要花钱的,肯定是能花到孙女身上的。
: 说回法官的判定,
: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
--
FROM 120.24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