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在特殊情况下,对孙辈也有抚养义务。
【 在 AmbEr4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只针对有扶养义务的吧,对孙辈没有的。可以假设儿子没死,他立遗嘱把钱都给女儿是可以的啊,不能说儿子还有孩子要养就必须给他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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