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和125,我理解你表达的都是50年婚姻法里被取缔的买卖包办婚姻的概念,50年奠定的基础是男女平等和嫁娶自由,所以自然索要财物是被禁止的,如今仍然在禁止。但事实上你没有办法执行,因为索要财物并不必然导向买卖婚姻,还可能导向婚事告吹了,或者导向对方同意之后表现为自由嫁娶,一件事情可能导向完全不同的两个方向,并且当事人完全有能力自由决定,有啥可禁止的,以及你拿什么强制禁止呢,封了他们的账户么。。
还是那句话,一个没有办法认定或者惩治的行为,你是禁止不了的,能做的只有等事后打起来了再判,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相应人家出了财产纠纷的指导意见。。
至于为什么不能规定任何意义上的彩礼都无条件退还,我猜没有可执行性吧,毕竟指导意见往往都是和稀泥的,并不是保护任何人,法律不会保护任何人,只是追求相对公平和社会和谐。
【 在 ZHMZFFL 的大作中提到: 】
: 见122楼,1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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