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不是了,婚前同居又不是什么新名词,虐待是说家庭成员关系,他们将同居定位成稳定的长期共同生活从而彼此成为对方的实际伴侣,彼此依赖彼此认定啥的,从而适用了家庭成员关系。。
这个肯定也是研究了半天法条之后得出的方向吧,至于是律师还是检想出来的,那是人家专业人士的范畴了。。
至于为什么是虐待不是故意伤害,也许因为精神折磨更加适用定虐待,也许因为考虑故意伤害起点更高从而入罪的难度相对更大,那也是人家专业人士的范畴。。
总之这俩事不可能一个档次,谭唯一的瑕疵就是要钱,忽冷忽热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再说谁知道他俩到底为什么吵架为什么分手,女人心海底针的,你今天带了帽子没准人家就哭了说呜呜呜你为什么戴帽子是不是不爱我了不爱了你就告诉我我这就去流浪,那你说这是谁在折磨谁。。
【 在 PKKA 的大作中提到: 】
: 意思是:
: “虐待罪”的前提是“婚姻”,如果严格按照法条,男女朋友之间是不存在虐待罪的
: 但如果一定要办成“虐待罪”,怎么办呢? 当时的做法就是发明了一个“婚前同居”概念,把男女朋友关系对齐到“婚姻”,然后套用虐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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