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同时要明确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有了前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只是量刑加重情节,本身和罪与非罪无关。
期待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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