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需要对他故意混淆的观点做出说明:
他这段话,是故意将买卖合同中货物毁损、灭失等风险转移的节点,与《食品安全法》及刑法等法律中法律责任归责的分界点相混淆。
当然,他这种说法有可能是源于对法律概念的无知,但纵观整个事件和本贴前后呼应,更大可能是网络水军通过混淆概念来洗地,请大家务必擦亮眼睛。
【 在 six66 的大作中提到: 】
: 一般工业化产品交易,会规定交割地点和时间。
: 交割地点前的运输仓储归卖方,之后的归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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