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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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个标题,自己去网上搜吧。
“飞线”充电引发火灾 被行拘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合法个p,我家的电谁规定不能在楼下用?有业主有意见可以自己起诉啊,物业凭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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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NiuSongFan FROM 36.1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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