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是的,所以闺女不乐意只管不乐意啊,事实上无论因为什么,老人都是相当于给了儿子60万而没给闺女,老人心里倾向于谁一眼就知道,至于原因一定有,比如可能闺女在外地指望不上,比如传统里老人就是跟着儿子的,比如儿子经济条件不如女儿强,但无论因为什么,儿女有别都是事实,闺女知道怎么回事不就完了么。
后者没有意义,多数人家过日子都是一笔糊涂账,如果真的闹上了法院,那么自然一切都会被考虑,并不存在硬套条文。而不闹起来,稀里糊涂过即可,比方说你管呢我就是不给,又能如何,不能如何的。说到底,面面俱到不是不好,是不可能。
【 在 ccassa 的大作中提到: 】
: 老人写谁的名字自然是老人的自由,但是也得允许女儿不高兴、不满意啊。
: 而且以后如果以后有相关老人的费用支出,需要儿女共同分摊的,应该把这套房子的价值考虑进去。
:
--
FROM 120.245.123.*